一、著火
不論是固態、液態或氣態的可燃物質,如與空氣共同存在,受到外界火源的直接作用即行燃燒,并在火源移去后,仍能持續燃燒,直至可燃物質燃盡為止,這種持續燃燒的現象,叫做著火。這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燃燒現象。
可燃物質開始持續燃燒所需的最低溫度叫做該物質的燃點或著火點。物質的燃點越低,越容易著火。例如磷的燃點34℃,紙的燃點130℃,棉花的燃點150℃,麥草的燃點200℃,因此它們著火的難易程度由磷開始,依次升高。
二、閃燃
閃燃是液體可燃物的特征之一。當火焰或熾熱體接近易燃和可燃液體時,其液面上的蒸氣與空氣的混合物會發生一閃即滅的燃燒,這種燃燒現象叫做閃燃。閃燃是短暫的閃火,不是持續的燃燒。這是因為液體在該溫度下蒸發速度不快,液體表面上聚積的蒸氣一瞬間燃盡,而新的蒸氣還未來得及補充,故閃燃一下就熄滅了。盡管如此,閃燃仍然是引起火災事故的危險因素之一。
在規定的條件下,使易燃和可燃液體蒸發出足夠的蒸氣,以致在液面上能發生閃燃的最低溫度,叫做該物質的閃點。閃點越低,火災危險性越大。閃點這個概念主要適用于可燃性液體,并作為評定液體火災危險性的主要根據。某些固體物質,如樟腦和萘等,也能在室溫下揮發或緩慢蒸發,因此也有閃點。
三、自燃
自燃是物質自發的著火燃燒,即物質在無外界火源的條件下,在常溫中自行發熱(或受熱),由于散熱受到阻礙,使熱量積聚,逐漸達到自燃點而引起的燃燒。自燃現象分為受熱自燃和本身自燃二種。
(一)受熱自燃:即可燃物質在外部熱源作用下,溫度升高,當達到自燃點時,即著火燃燒的現象。
(二)本身自燃:即某些物質在沒有外來熱源影響下,由于本身內部所發生的化學、物理或生化過程而產生熱量,逐漸積聚并使溫度上升,達到自燃點而燃燒的現象。
可燃物質受熱(或自燃)發生自燃的最低溫度,叫做該物質的自燃點。物質的自燃點越低,發生自燃的火災危險性越大。一般說,液體比重越大,自燃點越低。如各種油類中,汽油<煤油<輕柴油<重柴油<蠟油<渣油,自燃點依次降低,火災危險性也依次降低。
四、爆炸
易燃液體的蒸氣、可燃氣體和粉塵、纖維與空氣(或氧)的混合物在一定比例濃度范圍內時,若遇到明火、電火花等點火源,就會發生爆炸。因此,從消防觀點來說,凡是發生瞬間的燃燒,同時生成大量的熱和氣體,并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的現象,叫做爆炸。例如在工業生產中,可燃氣體或蒸氣從工藝裝置、設備管線泄漏到廠房中,或空氣漏入存有這種氣體的設備內,都可以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火種,便會造成爆炸事故。
爆炸性混合物發生爆炸的起碼條件是達到爆炸極限濃度。爆炸極限濃度是指可燃氣體(或粉塵、纖維)在空氣中的含量達到一遇點火源就能夠發生爆炸的濃度范圍。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稱為爆炸下限,最高濃度稱為爆炸上限。如果可燃氣體(或粉塵、纖維)在空氣中的濃度低于爆炸下限,遇到點火源即不會燃燒也不會爆炸;如果高于爆炸上限,遇到點火源雖然不會爆炸,但卻能夠燃燒。
爆炸極限的概念,是衡量有可燃氣體(或粉塵纖維)作業場所是否有火災爆炸危險的重要指標。爆炸下限越低,爆炸極限范圍越寬,則危險性越大。例如汽油的爆炸極限為1.0~6.0%,而乙炔的爆炸極限為1.53~82%,汽油的爆炸下限低,容易爆炸,而乙炔的爆炸范圍寬,發生爆炸的機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