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首頁 > 技術文獻 > 行業標準 > 私募備案注意事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政策
一、私募管理人應保證登記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1、私募管理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都應真實、準確、完整;
2、各個系統填報的信息應保持一致,簽章齊全;
3、協會可以采取約談高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專業協會征詢意見等方式對材料進行核查;
4、私募管理人應自愿接受協會自律管理,配合協會自律檢查。
二、私募管理人應具備基本的運營設施、條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一)資本情況
1、應確保有足夠的實繳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
2、律所應對私募管理人的資本金、資本條件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專業法律意見;
3、注冊資本實繳比例未達到25%,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二)制度落實
1、私募管理人現有組織架構、人員配置無法做到完全自主有效執行相關制度,可考慮采購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的專業服務;
2、協會鼓勵私募管理人結合自身經營實際情況,選擇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外包服務;
3、若采購外包服務,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同時提交外包服務協議或外包服務協議意向書。
(三)辦公場地
注冊地、實際經營場所可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
三、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要求
(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1、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2、高管人員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3、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二)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1、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三)基金從業資格認定
通過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基金從業資格,僅適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含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
(四)高管人員要求
1、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
2、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關聯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3、對于在1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級管理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4、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提交高管人員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所涉高管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5、私募管理人應當對高級管理人員情況進行自查,協會將對情況進行核查,要求不規范機構整改。
四、機構名稱及經營范圍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不含上述相關字樣的機構將不予受理登記申請;
2、已登記私募管理人應進行整改,協會將對不符合要求的私募管理人進行自律管理;
3、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與私募基金屬性相沖突,協會將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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