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稱: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的名稱須體現專業類別,鼓勵包含“私募”字樣。從事私募股權業務的,機構名稱應當包含“股權投資”或“創業投資”字樣;從事其他私募基金業務的,機構名稱應當包含“投資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或“資產管理”字樣。國有引導基金另有規定的除外。
2、經營范圍: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的經營范圍應符合專業化要求。
(1)從事私募證券投資業務的,其機構經營范圍應當為“投資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
(2)從事私募股權投資業務的,其機構經營范圍應當為“投資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
(3)從事創業投資業務的,其機構經營范圍應當為“投資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
(4)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經營范圍只應少于前述規定,不應增加。另經營范圍應統一加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完成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不得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私募機構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包含“基金管理”的,應當加注“私募”字樣。
(5)從事非私募業務的機構(不含要素交易平臺),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使用“私募”或“私募基金”字樣。
3、注冊資金:無要求,滿足基金協會備案即可(注冊資金一般為1000萬人民幣)。
4、地址:注冊可以用政府提的集中地址,另外須提供實際經營場所的租賃憑證,地域不限。
5、人員要求:至少提供兩名具有基金從業資格證的高管人員。
6、前置審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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