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規定
1. 安定性試驗之內容應包括藥品在儲存期間,易受變化的特性和可能影響質量、安全及療效等性質的試驗。試驗得包括:物理、化學、生物、微生物之屬性、防腐成分的含量和功能性試驗。安定性指標分析方法應經確效。
2. 申請時應檢附在規定條件下所實施之六個月加速及六個月長期試驗的試驗數據,據此推算可暫時獲得最多兩年有效期間之核準。在核準領證時,則需補繳十二個月之長期試驗資料。申請時若送審數據已包含達有效期間之長期試驗,可免除加速試驗,但須檢附統計分析資料。
3. 若所申請查驗登記之藥品長期安定性數據,未涵蓋至核準之有效期間;或未包括三個量產批次6時;于核準后,應繼續進行前三個量產批次至核準的有效期間之安定性試驗,以明確地建立藥品架儲期7。若申請時,已有該等的安定性試驗數據者,不在此限。所進行之三批產品長期試驗數據,應留廠商備查。廠商若欲延長有效期間,則需有三批量產產品之長期試驗數據為依據,并需留存該資料備查。除非另有科學性之認定,應依原先之安定性試驗計劃書進行。
4. 核準后歷年安定性試驗之書面作業數據及實驗數據等,應依cGMP之規定保留備查。
(二) 加速及長期試驗
A) 試驗設計
1.批數
(1)需三批,其中二批可為先導性規模8,另外一批之批量可較小。
(2)所制造之批次,應使用與實際生產時相同原理之機械與相同的關鍵制造方法。
(3)執行安定性試驗之藥品批次的質量,應能代表將來上市之藥品的質量。
2.測試項目及規格9
測試項目應選擇因儲存變化而對質量、安全或療效有影響之項目。
3.儲存條件
(1)儲存條件應充分考慮到儲存條件之耐受性10、運輸、及使用之狀況。
(2)藥品之儲存條件如下:
a.一般儲存條件
*若長期試驗之條件已設定為30℃±2℃/65% ±5%RH時,則無中間試驗11。
*若長期儲存條件在25℃±2℃/ 60% ±5%RH情況下進行,在加速試驗若有顯著變化12產生時,應追加中間試驗。且應對照"顯著變化“的標準加以評估。
加速試驗數據須要有六個月,安定性試驗之中間試驗及長期試驗,最短涵蓋時間為十二個月。但申請時,至少應有前六個月之資料。在核準領證時,則需補足十二個月之資料。
b.儲存于冰箱
c. 儲存于冷凍庫
為了解藥品于運銷或處理時,儲存條件的短時間偏離所造成之影響,宜使用藥品一批,進行運銷或處理之偏離模擬試驗。
d. 如有科學根據,亦可采用替代儲存條件。較嚴苛之虐待試驗13條件,在合理情況下,亦可接受。
e. 含水或溶劑等可能發生溶劑流失的制劑,若包裝在半透性容器14時,安定性評估應于低的相對濕度下,進行長期試驗或中間試驗12個月,加速試驗6個月,以證明置于半透性容器之藥品,能耐受低相對濕度的環境。
4.試驗間隔
試驗間隔應能充分地掌握制劑之安定性特性。
(1)長期試驗
a. 如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試驗間隔原則上應為前三個月每月一次,而后每三個月一次,如0、1、2、3、6、9 及12月。
b. 如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上,試驗間隔應原則上為第一年每三個月,第二年每六個月,而后每年一次,如0、3、6、9、12、18、24、36、48…月。
(2)加速試驗
為了解藥品降解情形,應有3點以上測試時間點,如0、3、6月。基于研發之經驗,預期加速試驗之結果,很接近顯著變化的標準時,則應增加測試點。可增加最后時間點之樣本數目或增加試驗設計之第四個時間點(fourth time point)。
為了了解處方是否恰當,制造工藝是否合理,制劑否穩定,或為了藥劑的使用期,可以應用化學動力學的原理,進行穩定性試驗。在實驗時,除了要考察的因素以外,可影響實驗準確性的其他因素都應維持不變,否則各種因素摻雜一起,就難以得出確切的結論。
在進行藥物制劑穩定性試驗以前,應選擇能區別反應物或分解產物的含量都可以,但是通常選用測定藥物的方法,困為分解產物區別反應物或分解產物的含量都可以,但是通過常選用測定藥物的方法,醫學教育網因為分解產物常常比較復雜,有時分解產物可能立即再次分解,因而不宜準確測定。含量分析方法應該簡便、專一、靈敏度高,現代廣泛肛用儀器分析法。
。ㄒ唬┝魳佑^察法。
。ǘ┯没瘜W動力學方法研究藥物的穩定性一加速試驗性。
。ㄈ┧幬锓勰、片劑、固體藥物與輔料的混合物的穩定性試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