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首頁 > 技術文獻 > 氣體稀釋儀 > 檢驗及校準實驗室通用能力的要求
前 言
本準則是對CNAL/AC01:2003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準則》的修訂并取代CNAL/AC01:2003,其內容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05。
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符合ISO 9001 的要求,并不證明實驗室具有出具技術上有效數據和結果的能力;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符合本準則,也不意味其運作符合ISO 9001 的所有要求。
申請CNAL 認可的實驗室應同時滿足本準則以及相應領域的應用說明。
本準則的附錄是信息性的,不是要求,旨在幫助理解和實施本準則。
1.1 本準則規定了實驗室進行檢測和/或校準的能力(包括抽樣能力)的通用要求。這些檢測和校準包括應用標準方法、非標準方法和實驗室制定方法進行的檢測和校準。
1.2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從事檢測和/或校準的組織,包括諸如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實驗室,以及將檢測和/或校準作為檢查和產品認證工作一部分的實驗室。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實驗室,不論其人員數量的多少或檢測和/或校準活動范圍的大小。當實驗室不從事本準則所包括的一種或多種活動,例如抽樣和新方法的設計(開發)時,可不采用本準則中相關條款的要求。
1.3 本準則中的注是對正文的說明、舉例和指導。它們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構成本標準的主體部分。
注1:為確保這些要求應用的一致性,或許有必要對本準則的某些要求進行說明或解釋。
注2:如果實驗室希望對其部分或全部檢測和校準活動進行認可,應當選擇一個依據ISO/IEC 17011:2004 運作的認可機構。
下列參考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不可缺少。對注明日期的參考標準,只引用現行版本。對沒有注明日期的參考標準,引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修訂版)。
本準則使用ISO/IEC 17000 和VIM 中給出的相關術語和定義。
從事檢測工作的實驗室。檢測是指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給定產品、過程或服務的一個或多個特性所組成的技術操作。(ISO/IEC 指南2:1996)
從事校準工作的實驗室。校準是指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所指示的量值或實物量具或標準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VIM)
4.1.1 實驗室或其所在組織應是一個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實體。
4.1.2 實驗室所從事檢測和校準工作應符合本準則的要求,并能滿足客戶、法定管理機構或對其提供承認的組織的需求。
4.1.3 管理體系應覆蓋實驗室固定設施、離開固定設施的場所或相關的臨時或移動設施中進行的工作。
4.1.4 如果實驗室所在的組織還從事檢測和/或校準以外的活動,為了鑒別潛在的利益沖突,應界定該組織中涉及檢測和/或校準或對檢測和/或校準有影響的關鍵人員的職責。
注1:如果實驗室是某個較大組織的一部分,該組織應使其有利益沖突的部分,如生產、商貿營銷或財務部門,不對實驗室滿足本準則的要求產生不良影響。
b) 有措施保證其管理層和員工不受任何對工作質量有不良影響的、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
c) 有保護客戶的機密信息和所有權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保護電子存儲和傳輸結果的程序;
d) 有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卷入任何可能會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斷或運作誠實性的可信度的活動;
e) 確定實驗室的組織和管理結構、其在母體組織中的地位,以及質量管理、技術運作和支持服務之間的關系;
f) 規定對檢測和/或校準質量有影響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員的職責、權力和相互關系;
g) 由熟悉各項檢測和/或校準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結果評價的人員對檢測和校準人員包括在培員工進行足夠的監督;
h) 有技術管理層,全面負責技術運作和確保實驗室運作質量所需的資源;
i) 指定一名人員作為質量主管(不論如何稱謂),不管現有的其他職責,應賦予其在任何時候都能保證與質量相關的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遵循的責任和權力。質量主管應有直接渠道接觸決定實驗室政策和資源的最高管理者;
k) 確保實驗室人員理解他們活動的相互關系和重要性,以及如何為管理體系質量目標的實現做出貢獻。
注:個別人可能有多項職能,對每項職責都指定代理人可能是不現實的。
4.1.6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在實驗室內部建立適宜的溝通機制,并就與管理體系有效性的事宜進行溝通。
4.2.2 實驗室管理體系中與質量有關的政策,包括質量方針聲明,應在質量手冊(不論如何稱謂)中闡明。應制定總體目標并在管理評審時加以評審。質量方針聲明應在最高管理者的授權下發布,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實驗室管理層對良好職業行為和為客戶提供檢測和校準服務質量的承諾;
d) 要求實驗室所有與檢測和校準活動有關的人員熟悉與之相關的質量文件,并在工作中執行這些政策和程序;
e) 實驗室管理層對遵循本準則及持續改進管理體系有效性的承諾。
注:質量方針聲明宜簡明,可包括應始終按照規定的方法和客戶的需要來進行檢測和/或校準的要求。當檢測和/或校準實驗室是某個較大組織的一部分時,某些質量方針要素可以列于其他文件之中。
4.2.3 最高管理者應提供建立和實施管理體系以及持續改進其有效性承諾的證據。
4.2.4 最高管理者應將滿足客戶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傳達到組織。
4.2.5 質量手冊應包括或指明含技術程序在內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管理體系中所用文件的架構。
4.2.6 質量手冊中應確定技術管理層和質量主管的作用和責任,包括確保遵循本準則的責任。
4.2.7 當策劃和實施管理體系的變更時,最高管理者應確保維持管理體系的完整性。
實驗室應建立和維持程序來控制構成其管理體系的所有文件(內部制訂或來自外部的),諸如規章、標準、其他規范化文件、檢測和/或校準方法,以及圖紙、軟件、規范、指導書和手冊。
注2:有關檢測和校準數據的控制在5.4.7 條中規定。記錄的控制在4.13 中規定。
a) 在對實驗室有效運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業場所,都能得到相應文件的授權版本;
b) 定期審查文件,必要時進行修訂,以保證持續適用和滿足使用的要求;
c) 及時地從所有使用和發布處撤除無效或作廢的文件,或用其他方法確保防止誤用;
d) 出于法律或知識保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廢文件,應有適當的標記。
4.3.2.3 實驗室制訂的管理體系文件應有唯一性標識。該標識應包括發布日期和/或修訂標識、頁碼、總頁數或表示文件結束的標記和發布機構。
4.3.3.1 除非另有特別指定,文件的變更應由原審查責任人進行審查和批準。被指定的人員應獲得進行審查和批準所依據的有關背景資料。
4.3.3.2 若可行,更改的或新的內容應在文件或適當的附件中標明。
4.3.3.3 如果實驗室的文件控制制度允許在文件再版之前對文件進行手寫修改,則應確定修改的程序和權限。修改之處應有清晰的標注、簽名縮寫并注明日期。修訂的文件應盡可能地正式發布。
4.3.3.4 應制訂程序來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計算機系統中的文件。
4.4.1 實驗室應建立和維持評審客戶要求、標書和合同的程序。這些為簽訂檢測和/或校準合同而進行評審的政策和程序應確保:
a) 對包括所用方法在內的要求應予適當規定,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見5.4.2);
c) 選擇適當的、能滿足客戶要求的檢測和/或校準方法(見5.4.2);
客戶的要求或標書與合同之間的任何差異,應在工作開始之前得到解決。每項合同應得到實驗室和客戶雙方的接受。
注1:對要求、標書和合同的評審需以可行和有效的方式進行,并考慮財務、法律和時間安排等方面的影響。對內部客戶的要求、標書和合同的審查可能簡化方式進行。
注3:合同可以是為客戶提供檢測和/或校準服務的任何書面的或口頭的協議。
4.4.2 應保存包括任何重大變化在內的評審的記錄。在執行合同期間,就客戶的要求或工作結果與客戶進行討論的有關記錄,也應予以保存。
4.4.5 工作開始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應重復進行同樣的合同評審過程,并將所有修改內容通知所有受到影響的人員。
4.5.2 實驗室應將分包安排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適當時應得到客戶的準許,最好是書面的同意。
4.5.3 實驗室應就其分包方的工作對客戶負責,由客戶或法定管理機構指定的分包方除外。
4.5.4 實驗室應保存檢測和/或校準中使用的所有分包方的注冊資料,并保存其工作符合本準則的證明記錄。
4.6.1 實驗室應有選擇和購買對檢測和/或校準質量有影響的服務和供應品的政策和程序。還應有與檢測和校準有關的試劑和消耗材料的購買、驗收和存儲的程序。
4.6.3 影響實驗室輸出質量的物品采購文件中,應包含描述所購服務和供應品的資料。這些采購文件在發出之前,其技術內容應經過審查和批準。
注:該描述可包括型式、類別、等級、精確的標識、規格、圖紙、檢查說明、包括檢測結果批準在內的其他技術資料、質量要求和進行這些工作所依據的管理體系標準。
4.6.4 實驗室應對影響檢測和校準質量的重要消耗品、供應品和服務的供應商進行評價,并保存這些評價的記錄和獲批準的供應商名單。
4.7.1 實驗室應與客戶或其代表合作,以明確客戶的要求,并在確保其他客戶機密的前提下,允許客戶到實驗室監視與其工作有關的操作。
a) 允許客戶或其代表合理進入實驗室的相關區域直接觀察為其進行的檢測和/或校準。
b) 客戶為驗證目的所需的檢測和/或校準物品的準備、包裝和發送。
4.7.2 實驗室應向客戶征求反饋意見,無論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應使用和分析這些意見并應用于改進管理體系、檢測和校準活動及對客戶的服務。
注:反饋意見的類型例如:客戶滿意度調查、與客戶一起評價檢測或校準報告。
實驗室應有政策和程序處理來自客戶或其他方面的投訴。應保存所有投訴的記錄,以及實驗室針對投訴所開展的調查和糾正措施的記錄(見4.11)。
4.9.1 當檢測和/或校準工作的任何方面,或該工作的結果不符合其程序或客戶同意的要求時,實驗室應實施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該政策和程序應保證:
a) 確定對不符合工作進行管理的責任和權力,規定當不符合工作被確定時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必要時暫停工作,扣發檢測報告和校準證書);
4.9.2 當評價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發生,或對實驗室的運作對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產生懷疑時,應立即執行4.11 中規定的糾正措施程序。
實驗室應通過實施質量方針和目標、應用審核結果、數據分析、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以及管理評審來持續改進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實驗室應制定政策和程序并規定相應的權力,以便在確認了不符合工作、偏離管理體系或技術運作中的政策和程序時實施糾正措施。
注:實驗室管理體系或技術運作中的問題可以通過各種活動來進行識別,例如不符合工作的控制、內部或外部審核、管理評審、客戶的反饋或員工的觀察。
需要采取糾正措施時,實驗室應確定將要采取的糾正活動,并選擇和實施最能消除問題和防止問題再次發生的措施。
實驗室應將糾正活動調查所要求的任何變更制定成文件并加以實施。
實驗室應對糾正措施的結果進行監控,以確保所采取的糾正措施是有效的。
當對不符合或偏離的鑒別導致對實驗室符合其政策和程序,或符合本準則產生懷疑時,實驗室應盡快依據4.14 條的規定對相關活動區域進行審核。
注:附加審核常在糾正措施實施后進行,以確定糾正措施的有效性。僅在證實了問題嚴重或對業務有危害時,才有必要進行附加審核。
4.12.2 預防措施程序應包括措施的啟動和控制,以確保其有效性。
注1:預防措施是事先主動確定改進機會的過程,而不是對已發現問題或抱怨的反應。
注2:除對運作程序進行評審之外,預防措施還涉及包括趨勢和風險分析以及能力驗證結果在內的資料分析。
4.13.1.1 實驗室應建立和維持識別、收集、索引、存取、存檔、存放、維護和清理質量記錄和技術記錄的程序。質量記錄應包括來自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的報告及糾正和預防措施的記錄。
4.13.1.2 所有記錄應清晰明了,并以便于存取的方式存放和保存在具有防止損壞、變質、丟失等適宜環境的設施中。應規定記錄的保存期。
4.13.1.4 實驗室應有程序來保護和備份以電子形式存儲的記錄,并防止未經授權的侵入或修改。
注1:在某些領域,保留所有的原始觀察記錄也許是不可能或不實際的。
4.13.2.2 觀察結果、數據和計算應在工作時予以記錄,并能按照特定任務分類識別。
4.14.2 當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導致對運作的有效性,或對實驗室檢測和/或校準結果的正確性或有效性產生懷疑時,實驗室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如果調查表明實驗室的結果可能已受影響,應書面通知客戶。
4.14.3 審核活動的領域、審核發現的情況和因此采取的糾正措施,應予以記錄。
4.14.4 跟蹤審核活動應驗證和記錄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有效性。
4.15.1 實驗室的最高管理者應根據預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對實驗室的管理體系和檢測和/或校準活動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適用和有效,并進行必要的改動或改進。評審應考慮到:
注2:評審的結果需輸入實驗室計劃系統,并包括下年度的目標、目的和活動計劃
4.15.2 應記錄管理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和由此采取的措施。管理層應確保這些措施在適當和約定的日程內得到實施。
5.1.1 決定實驗室檢測和/或校準的正確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有很多,包括:
5.1.2 上述因素對總的測量不確定度的影響,在(各類)檢測之間和(各類)校準之間明顯不同。實驗室在制定檢測和校準的方法和程序、培訓和考核人員、選擇和校準所用設備時,應考慮到這些因素。
注1:某些技術領域(如無損檢測)可能要求從事某些工作的人員持有個人資格證書,實驗室有責任滿足這些專門人員持證上崗的要求。人員資格證書的要求可能是法定的、特殊技術領域標準包含的,或是客戶要求的。
注2:對檢測報告所含意見和解釋負責的人員,除了具備相應的資格、培訓、經驗以及所進行的檢測方面的足夠知識外,還需具有:
——制造被檢測物品、材料、產品等所用的相應技術知識、已使用或擬使用方法的知識,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缺陷或降級等方面的知識;
——所發現的對有關物品、材料和產品等正常使用的偏離程度的了解。
5.2.2 實驗室管理層應制訂實驗室人員的教育、培訓和技能目標。應有確定培訓需求和提供人員培訓的政策和程序。培訓計劃應與實驗室當前和預期的任務相適應。應評價這些培訓活動的有效性。
5.2.3 實驗室應使用長期雇傭人員或簽約人員。在使用簽約人員和額外技術人員及關鍵的支持人員時,實驗室應確保這些人員是勝任的且受到監督,并依據實驗室的管理體系要求工作。
5.2.4 對與檢測和/或校準有關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關鍵支持人員,實驗室應保留其當前工作的描述。
5.3.1 用于檢測和/或校準的實驗室設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和環境條件,應有助于檢測和/或校準的正確實施。
實驗室應確保其環境條件不會使結果無效,或對所要求的測量質量產生不良影響。在實驗室固定設施以外的場所進行抽樣、檢測和/或校準時,應予特別注意。對影響檢測和校準結果的設施和環境條件的技術要求應制定成文件。
5.3.3 應將不相容活動的相鄰區域進行有效隔離。應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
5.3.4 對影響檢測和/或校準質量的區域的進入和使用,應加以控制。實驗室應根據其特定情況確定控制的范圍。
5.3.5 應采取措施確保實驗室的良好內務,必要時應制定專門的程序。
實驗室應使用適合的方法和程序進行所有檢測和/或校準,包括被檢測和/或校準物品的抽樣、處理、運輸、存儲和準備,適當時,還應包括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和分析檢測和/或校準數據的統計技術。
實驗室為其應用而制定檢測和校準方法的過程應是有計劃的活動,并應指定具有足夠資源的有資格的人員進行。
計劃應隨方法制定的進度加以更新,并確保所有有關人員之間的有效溝通。
當必須使用標準方法中未包含的方法時,應征得客戶的同意,包括對客戶要求的明確說明以及檢測和/或校準的目的。所制定的方法在使用前應經適當的確認。
注:對新的檢測和/或校準方法,在進行檢測和/或校準之前需制成程序。程序中至少需包含下列信息:
——檢查設備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時,在每次使用之前對設備進行校準和調整;
5.4.5.1 確認是通過核查并提供客觀證據,以證實某一特定預期用途的特殊要求得到滿足。
注2:用于確定某方法性能的技術宜是下列情況之一,或是其組合:
——根據對方法的理論原理和實踐經驗的科學理解,對所得結果不確定度進行的評定。
注3:當對已確認的非標準方法作某些改動時,需將這些改動的影響制定成文件,適當時需重新進行確認。
注1:確認包括對要求的詳細說明、方法特性量的測定、利用該方法能滿足要求的核實以及有關確認的有效性的聲明。
注2:在方法制定過程中,需進行定期的評審,以證實客戶的需求仍能得到滿足。對修訂編制計劃所需的要求中的任何變更,均需得到批準和授權。
注3:確認通常是成本、風險和技術可行性之間的一種平衡。許多情況下,由于缺乏信息,數值(如:準確度、檢出限、選擇性、線性、重復性、復現性、穩健度和交互靈敏度)的范圍和不確定只能以簡化的方式給出
5.4.6.1 校準實驗室或進行自校準的檢測實驗室,對所有的校準和各種校準類型都應具有并應用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程序。
注2:某些情況下,公認的檢測方法規定了測量不確定度主要來源的值的極限,并規定了計算結果的表示方式,這時,實驗室只要遵守該檢測方法和報告的說明(5.10),即被認為符合本款的要求。
5.4.6.3 在評定測量不確定度時,對給定條件下的所有重要不確定度分量,均應采用適當的分析方法加以考慮。
注1:構成不確定度的來源包括(但不限于)所用的參考標準和標準物質(參考物質)、方法和設備、環境條件、被檢測或校準物品的性能和狀態以及操作人員。
注2:在評定測量不確定度時,通常不考慮被檢測和/或校準物品預計的長期性能。
注3:進一步信息參見ISO5725 和“測量不確定度表述指南"(見參考文獻)。
5.4.7.2 當利用計算機或自動設備對檢測或校準數據進行采集、處理、記錄、報告、存儲或檢索時,實驗室應確保:
a) 由使用者開發的計算機軟件應被制定成足夠詳細的文件,并對其適用性進行適當驗證;
b) 建立并實施數據保護的程序。這些程序應包括(但不限于):數據輸入或采集、數據存儲、數據傳輸和數據處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c) 維護計算機和自動設備以確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護檢測和校準數據完整性所必需的環境和運行條件。
注:通用的商業現成軟件(如文字處理、數據庫和統計程序),在其設計的應用范圍內可認為是充分有效的。但實驗室對軟件的配置(或調整)需按5.4.7.2a 進行確認。
5.5.1 實驗室應配備正確進行檢測和/或校準(包括抽樣、物品制備、數據處理與分析)所要求的所有抽樣、測量和檢測設備。當實驗室需要使用固定控制之外的設備時,應確保滿足本準則的要求。
5.5.3 設備應由經過授權的人員操作。設備使用和維護的最新版說明書(包括設備制造商提供的有關手冊)應便于有關人員取用。
5.5.4 用于檢測和校準并對結果有影響的每一設備及其軟件,如可能,均應加以唯一性標識。
5.5.5 應保存對檢測和/或校準具有重要影響的每一設備及其軟件的記錄。該記錄至少應包括:
f) 所有校準報告和證書的日期、結果及復印件,設備調整、驗收準則和下次校準的預定日期;
5.5.6 實驗室應具有安全處置、運輸、存放、使用和有計劃維護測量設備的程序,以確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注:在實驗室固定場所外使用測量設備進行檢測、校準或抽樣時,可能需要附加的程序。
5.5.8 實驗室控制下的需校準的所有設備,只要可行,應使用標簽、編碼或其他標識表明其校準狀態,包括上次校準的日期、再校準或失效日期。
5.5.9 無論什么原因,若設備脫離了實驗室的直接控制,實驗室應確保該設備返回后,在使用前對其功能和校準狀態進行核查并能顯示滿意結果。
5.5.10 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維持設備校準狀態的可信度時,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5.5.11 當校準產生了一組修正因子時,實驗室應有程序確保其所有備份(例如計算機軟件中的備份)得到正確更新。
5.5.12 檢測和校準設備包括硬件和軟件應得到保護,以避免發生致使檢測和/或校準結果失效的調整。
用于檢測和/或校準的所有設備,包括對檢測、校準和抽樣結果的準確性或有效性有顯著影響的輔助測量設備(例如用于測量環境條件的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進行校準。實驗室應制定設備校準的計劃和程序。
注:該計劃應當包含一個對測量標準、用作測量標準的標準物質(參考物質)以及用于檢測和校準的測量與檢測設備進行選擇、使用、校準、核查、控制和維護的系統。
5.6.2.1.1 對于校準實驗室,設備校準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確保實驗室所進行的校準和測量可溯源到國際單位制(SI)。
注1:滿足本準則要求的校準實驗室即被認為是有資格的。由依據本準則認可的校準實驗室發布的帶有認可機構標志的校準證書,對相關校準來說,是所報告校準數據溯源性的充分證明。
注3:持有自己的基準或基于基本物理常量的SI 單位表達式的校準實驗室,只有在將這些標準直接或間接地與國家計量院的類似標準進行比對之后,方能宣稱溯源到SI 單位制。
注6:對國家測量標準的溯源不要求必須使用實驗室所在國的國家計量院。
注7:如果校準實驗室希望或需要溯源到本國以外的其他國家計量院,宜選擇直接參與或通過區域組織積極參與國際計量局(BIPM)活動的國家計量院。
注8:不間斷的校準或比較鏈,可以通過不同的、能證明溯源性的實驗室經過若干步聚來實現。
5.6.2.1.2 某些校準目前尚不能嚴格按照SI 單位進行,這種情況下,校準應通過建立對適當測量標準的溯源來提供測量的可信度,例如:
——使用有資格的供應者提供的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來給出材料可靠的物理或化學特性;
——使用規定的方法和/或被有關各方接受并且描述清晰的協議標準?赡軙r,要求參加適當的實驗室間比對計劃。
注:對5.6.2.1 的遵循程度取決于校準的不確定度對總的不確定度的相對貢獻。如果校準是主導因素,則需嚴格遵循該要求。
5.6.2.2.2 測量無法溯源到SI 單位或與之無關時,與對校準實驗室的要求一樣,要求測量能夠溯源到諸如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約定的方法和/或協議標準(見5.6.2.1.2)。
可能時,標準物質(參考物質)應溯源到SI 測量單位或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只要技術和經濟條件允許,應對內部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進行核查。
應根據規定的程序和日程對參考標準、基準、傳遞標準或工作標準以及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進行核查,以保持其校準狀態的置信度。
實驗室應有程序來安全處置、運輸、存儲和使用參考標準和標準物質(參考物質),以防止污染或損壞,確保其完整性。
注:當參考標準和標準物質(參考物質)用于實驗室固定場所以外的檢測、校準或抽樣時,也許有必要制定附加的程序。
注2:抽樣程序宜對取自某個物質、材料或產品的一個或多個樣品的選擇、抽樣計劃、提取和制備進行描述,以提供所需的信息。
5.7.2 當客戶對文件規定的抽樣程序有偏離、添加或刪節的要求時,應詳細記錄這些要求和相關的抽樣資料,并記入包含檢測和/或校準結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時告知相關人員。
5.8.1 實驗室應有用于檢測和/或校準物品的運輸、接收、處置、保護、存儲、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包括為保護檢測和/或校準物品的完整性以及實驗室與客戶利益所需的全部條款。
注1:在檢測之后要重新投入使用的檢測物品,需特別注意確保物品的處置、檢測或存儲(或待檢)過程中不被破壞或損傷。
注2:需向負責抽樣和運輸樣品的人員提供有關樣品存儲和運輸的信息,包括影響檢測或校準結果的抽樣要求的信息。
注3:維護檢測或校準樣品安全的原由可能出自記錄、安全或價值的原因,或是為了日后進行補充的檢測和/或校準。
5.9.1 實驗室應有質量控制程序以監控檢測和校準的有效性。所得數據的記錄方式應便于可發現其發展趨勢,只要可行,應采用統計技術對結果進行審查。這種監控應有計劃并加以評審,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 定期使用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和/或次級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進行內部質量控制;
5.9.2 應分析質量控制的數據,在發現質量控制數據超出預定的判據時,應采取有計劃的措施來糾正出現的問題,并防止報告錯誤的結果。
實驗室應準確、清晰、明確和客觀地報告每一項檢測、校準,或一系列的檢測或校準的結果,并符合檢測或校準方法中規定的要求。
結果通常應以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的形式出具,并且應包括客戶要求的、說明檢測或校準結果所必需的和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這些信息通常是5.10.2 和5.10.3 或5.10.4中要求的內容。
在為內部客戶進行檢測和校準或與客戶有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可用簡化的方式報告結果。對于5.10.2 至5.10.4 中所列卻未向客戶報告的信息,應能方便地從進行檢測和/或校準的實驗室中獲得。
注2:只要滿足本準則的要求,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可用硬拷貝或電子數據傳輸的方式發布。
除非實驗室有充分的理由,否則每份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應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b) 實驗室的名稱和地址,進行檢測和/或校準的地點(如果與實驗室的地址不同);
c) 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的唯一性標識(如系列號)和每一頁上的標識,以確保能夠識別該頁是屬于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結束的清晰標識;
g) 對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至關重要的檢測或校準物品的接收日期和進行檢測或校準的日期;
h) 如與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相關時,實驗室或其他機構所用的抽樣計劃和程序的說明;
j) 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批準人的姓名、職務、簽字或等效的標識;
注2:建議實驗室作出未經實驗室書面批準,不得復制(全文復制除外)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的聲明。
5.10.3.1 當需對檢測結果作出解釋時,除5.10.2 中所列的要求之外,檢測報告中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對檢測方法的偏離、增添或刪節,以及特殊檢測條件的信息,如環境條件;
c) 適用時,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聲明。當不確定度與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關,或客戶的指令中有要求,或當不確定度影響到對規范限度的符合性時,檢測報告中還需要包括有關不確定度的信息;
5.10.3.2 當需對檢測結果作解釋時,對含抽樣結果在內的檢測報告,除了5.10.2 和5.10.3.1所列的要求之外,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b) 抽取的物質、材料或產品的清晰標識(適當時,包括制造者的名稱、標示的型號或類型和相應的系列號);
f) 與抽樣方法或程序有關的標準或規范,以及對這些規范的偏離、增添或刪節。
5.10.4.1 如需對校準結果進行解釋時,除5.10.2 中所列的要求之外,校準證書還應包含下列內容:
5.10.4.2 校準證書應僅與量和功能性測試的結果有關。如欲作出符合某規范的聲明,應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該規范的那些條款。
當符合某規范的聲明中略去了測量結果和相關的不確定度時,實驗室應記錄并保存這些結果,以備日后查閱。
5.10.4.3 當用于校準的儀器已被調整或修理時,如果可獲得,應報告調整或修理前后的校準結果。
5.10.4.4 校準證書(或校準標簽)不應包含對校準時間間隔的建議,除非已與客戶達成協議。該要求可能被法規取代。
當含有意見和解釋時,實驗室應把作出意見和解釋的依據制定成文件。意見和解釋應象在檢測報告中的一樣被清晰標注。
注1:意見和解釋不應與ISO/IEC17020 和ISO/IEC 指南65 中所指的檢查和產品認證相混淆。
注2:檢測報告中包含的意見和解釋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注3:許多情況下,通過與客戶直接對話來傳達意見和解釋或許更為恰當,但這些對話需有文字記錄。
當檢測報告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檢測結果時,這些結果應予清晰標明。分包方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報告結果。
當校準工作被分包時,執行該工作的實驗室應向分包給其工作的實驗室出具校準證書。
當用電話、電傳、傳真或其他電子或電磁方式傳送檢測或校準結果時,應滿足本準則的要求(見5.4.7)。
報告和證書的格式應設計為適用于所進行的各種檢測或校準類型,并盡量減小產生誤解或誤用的可能性。
注1:需注意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的編排尤其是檢測或校準數據的表達方式,并易于讀者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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