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很多咨詢做RoHS測試報告的客戶,一直存在RoHS3.0的說法,但是這種說法真的是對的嗎?下面就讓我們來看看歐盟RoHS指令的變遷。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于2003年1月27日通過了RoHS指令(RoHS 1.0,2002/95/EC),全稱《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指令要求,從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不含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聯苯醚。成員國應在2004年8月13日之將本指令轉化為各國法規。規定限制對象為產品中所有的均質材料。
RoHS測試報告_RoHS2.0
為了加強市場監管、統一執法并更好的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歐盟委員會于2011年7月1日發布修訂指令2011/65/EU(RoHS 2.0), 該修訂指令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并于2013年1月3日起開始全面開始實施,RoHS1.0同時廢止。
2015年 3 月 31 日,歐盟公報發布修訂指令 2015/863/EU,修訂2011/65/EU的附件II限制物質列表,受限物質由之的6項增加到10項 ,修訂指令自發布之日起第20天正式生效。增加的四種物質分別為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酯 (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和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至此,ROHS2.0 指令附件 II 受限物質清單正式更新為 10 項。此修訂指令發布后,歐盟各成員國需在2016年12月31日將此指令轉為各國的法規并執行。且2019年7月22日起所有輸歐電子電器產品(除醫療和監控設備)均需滿足該限制要求; 2021年7月22日起,醫療設備(包括體外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包括工業監控設備)也將納入該管控范圍。
也就是ROHS指令的變遷經過了:
2002/95/EC---------2011/65/EU--------2011/65/EU&(EU)2015/863
在歐盟的指令中EU如果寫在數字的后面(eg.2011/65/EU),表示該指令為主指令,EU加“()”寫在數字(eg. (EU)2015/863)表示該指令為對某些主指令的修訂指令。
由于2002/95/EC和2011/65/EU強制要求測試的項目都是6種,業界普遍性的把這個稱為RoHS 1.0,將強制要求測試10項的2011/65/EU&(EU)2015/863稱為RoHS 2.0。
另外也有部分人將上面的三個階段分別稱為RoHS 1.0(2002/95/EC)、RoHS 2.0(2011/65/EU)、RoHS 3.0(2011/65/EU&(EU)2015/863)。RoHS 3.0其實也就是測10項。嚴格而言,RoHS 3.0說法是錯誤的,畢竟目RoHS指令未出第三個版本,只是RoHS2.0(2011/65/EU)的擴充而非改版。因此遇到相關問題時,只需明確要測試的是6項還是10項。2019年7月22日以后,這類問題也減少(因為都是要測10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