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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改-齊一生物
點擊次數:188 發布時間:2017/3/1 20:29:48
齊一生物(www.qiyibio.com)科研試劑供應商
國家衛生計生委在其網站上發布《關于修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稕Q定》明確,增設醫學檢驗實驗室等5類醫療機構類別,刪除“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內容。《決定》對原《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醫療機構類別進行了修改,增設了一些新的機構類型,包括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并將原醫療機構類別“婦幼保健院”修改為“婦幼保健院、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
《決定》刪除了原《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款第三項“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內容。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同時配發的解讀,修改后的《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人的條件,將重點圍繞醫療質量和安全,注重審查申辦者的辦醫條件和資質,充分發揮醫師專業技術優勢,調動醫師自主創業積極性;促進民間投資、加快社會辦醫發展,推動形成多元辦醫格局。
原《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對醫療機構報備、歸檔提出了要求!稕Q定》將其修改為:“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采用電子證照等信息化手段對醫療機構實行全程管理和動態監管。”
解讀說,實施電子證照制度,對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服務效率和透明度,進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原《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由于醫療機構的建筑設計涉及多個部門,各部門應當各負其責,推動并聯審批,不互設審批前置條件。因此,修改后的《實施細則》規定:“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經相關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原創作者:齊一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