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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天平測量貴金屬飾品質量的幾點思考
(中國試驗設備網)近年來,隨著上海珠寶首飾市場的迅速發展以及電子天平性能不斷提高和價格的下降,業界企業、商家、檢測等部門在生產、經營和檢測等活動中,在以質量(重量)結算貴金屬飾品及材料的價格和判定貴金屬飾品質量合格過程中多以電子天平取代了傳統的機械天平。
雖然國家法規和標準對貴金屬飾品質量的稱量有所規定,但僅憑此往往在電子天平的選用和實際稱量、檢定和使用過程中會碰到困惑,在此提出與大家共同探討。
2004年月日起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為便于說明以下摘錄相關條款及附表: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零售商品的銷售以及對其進行計量監督,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結算的食品、金銀飾品。
第三條零售商品經銷者銷售商品時,必須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其允許誤差應當優于或等于所銷售商品的負偏差。
第四條零售商品經銷者使用稱重計量器具當場稱重商品,必須按照稱重計量器具的實際示值結算,保證商品量計量合格。
第五條零售商品經銷者使用稱重計量器具每次當場稱重商品,在本辦法附表、附表稱重范圍內,經核稱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過該表規定的負偏差。
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到:
1.《辦法》對質量不大于100克的單件金、銀飾品提出了具體的稱量偏差要求,但對質量大于100克的單件金、銀飾品并未作出具體的規定。
2.除金、銀飾品外,《辦法》也未規定鉑、鈀等貴金屬飾品的稱量偏差要求。
3.《辦法》對計量器具的允許誤差作出了相應規定。
4.假設將上述*小稱量值理解為實際分度值(d )值,那么按照《規定》的要求,只要選用實際分度值(d )為或以下的電子天平就能滿足允差為±的要求。然而實際并非如此,這不僅與《辦法》中以允許誤差指標來選用電子天平矛盾,而且選用的電子天平也不全能滿足規定的要求。例如:使用稱量值( max)為實際分度值為的Ⅱ級電子天平,根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 《非自動天平》規定,使用中這類天平稱量小于等于允差為± ,大于小于等于為± ,這樣就會產生雖然天平的檢定結果合格,但質量允差不能完全符合《規定》的要求的現象。同樣《規定》的也有這種問題。
5.雖然《規定》4.1.1中的指標符合并嚴于《辦法》卻給選用天平帶來了很大限制,已知的這類天平除很少外,價格也十分昂貴。表1列出了按《規定》4.1.1條和《辦法》第三條單件金飾品的偏差規定選擇電子天平至少達到的技術指標比對,從中可見按《辦法》規定選擇電子天平的自由度更大,更能滿足不同地區、不同生產企業和銷售商店的需要。
通過對靜重式扭矩機的標準不確定度分量分析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可行性改進方案。目前,在質量和長度測量準確度的保證下,影響靜重式扭矩機的主要因素有摩擦力矩和對中技術兩個主要方面,對于微小扭矩和超大扭矩極端量的檢測方面影響尤其明顯。希望本文的淺顯分析能引起您的共鳴,權做拋磚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