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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審批(零售)(《出版管理條例》《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須經縣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終止經營活動的, 應當向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可向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地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受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單位也可直接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辦理申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下面書面材料:
(一)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申請書,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三)企業章程;
(四)經營場所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五)注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有關材料;
(七)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書友會,讀者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審批手續。
成都市圖書許可證申請經營范圍:服務范圍:金牛區,成華區,錦江區,武侯區,區,青羊區,溫江區,郫都區,雙流區,新津區,新都區,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西區,東部新區,大邑縣,蒲江縣,金堂縣,邛崍市,崇州市,崇州市,簡陽市,彭州市,都江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