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展示
安徽房屋安全質量檢測鑒定
點擊次數:8發布時間:2018/12/25 17:16:40

更新日期:2018/12/25 17:16:40
所 在 地:中國大陸
產品型號:
優質供應
詳細內容
一、建設工程潛在缺陷保險制度的產生
建設工程缺陷涉及到從設計、施工以及使用的全過程。一般意義上的建設工程缺陷,主要指建設工程的適用、安全、耐久、環境等方面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施工合同的約定,這類缺陷在工程竣工驗收和項目交付時可以被審查出來,而建筑的潛在缺陷則難以檢測,因用工用料、施工標準、自然環境等各類因素的影響,建設工程的潛在缺陷顯現時間較為長久、更加隱蔽。雖然工程的施工標準不斷提升,但仍無法保證建設工程不存在任何潛在的缺陷。
由于潛在缺陷導致的質量問題可能非常巨大且難以修復,將會給業主帶來極大的使用隱患,隨著保險業的發展,潛在缺陷保險制度( Inherent Defect Insurance, IDI)應運而生,針對建設工程可能存在的缺陷風險加以保障。該類保險通常為“十年責任險”,即保障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10年時間,這段期間是建筑物內在缺陷的顯現期。作為一種保險產品,也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根據建筑物的特點商定更長的保險期間。
二、法國建設工程潛在缺陷保險的溯源與特色
法國是開展強制性建設工程質量保險*早和較為成熟的國家,法國1804年《拿破侖民法典》規定:建筑師和設計師必須在建筑完工10年內負有對房屋結構缺陷維修的責任,在10年保證期后,除非證明建筑師或設計師有欺詐行為,否則建設工程的所有者將對建筑工程負完全的責任。這些規定被視為法國工程質量擔保制度的雛形。目前,法國的建設工程質量擔保和保險體系主要存在于兩種法律規范之中,即《斯賓那塔法》(La loi SPINETTA)和《法國保險法典》!端官e那塔法》于1978年制定,于1979年1月1日生效,被匯編進《法國民法典》第1792條及其之后的條款,規定了法國工程質量擔保制度的主要框架!斗▏穹ǖ洹返1792-5條規定,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十年擔保的規定,合同雙方不得在合同中約定更改相關條款,否則,相關條款將被視為無效。“十年擔保”只適用于在建筑物交付時的隱蔽缺陷,若在實踐中出現爭議則需要承包商提供證據證明缺陷是顯見的。一般而言,在建筑物交付時會將顯見的缺陷記錄在冊,業主可以聲明有保留接受或者無保留接受以及拒絕接受。“十年擔保”的期限為從業主接受的第2天起10周年,業主也可以和承包商約定超過10年的擔保期限。
在建設工程質量強制擔保制度的基礎上,《法國保險法典》進一步構建了建設工程強制保險制度。建設工程的強制保險又分為強制責任保險和強制損害保險兩類,前者由工程承包商、施工方投保,主要針對建設工程十年擔保責任,后者由業主投保,目的是在沒有確定缺陷的責任方之前對工程所有者進行快速的賠償(通常情況下是在90天內)。根據《法國保險法典》規定,根據《法國民法典》承擔十年擔保責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必須投保。代表他人進行建筑工程的人也必須投保責任保險。同時,《法國保險法典》也規定,為提供住宅以外的目的建造房屋的公司或者法人單位可以不投保;國家為自用而建造的工程也不強制投保,因國家有能力自行承擔責任。即法國的制度對為普通公眾所建造房屋的質量保障在立法上給與了足夠重視。實際上,法國的絕大多數建設工程都會投保此類保險,以強化工程的質量保障。
強制性技術監督制度是法國建設工程保險制度的另一特色,即由第三方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機構對建筑工程的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和施工過程的各個階段進行檢查,該機構應得到國家建筑工程檢查機構認證委員會的資質認可,向保險公司和業主負責,保險公司是否愿意為工程承保,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技術檢查機構對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質量的檢查意見。技術檢查機構主要工作有審查施工圖紙和工程施工日常檢查。該第三方審查機構的角色類似于我國的工程監理單位,但相比于工程監理單位多了一項保險公司“監督員”的重要角色,起到了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作用。
三、法國建設工程潛在缺陷保險對我國的制度啟示
法國建設工程質量“十年擔保”制度和強制保險制度一道構成了雙重的建設工程質量保障機制。其制度運行百余年來影響范圍較廣,西班牙、意大利、瑞典等國也參照法國,規定了建設工程強制保險制度。直至初,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才被逐步引入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