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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紙和紙板吸水性的測定法(可勃法)

              點擊次數:903 發布時間:2007/12/27 16:00:37

              紙和紙板吸水性的測定法(可勃法)

              Paper and borad - Determination of water absorption -Cobb method
               GB/T 1540-1989 代替GB/T 1540-1979


              本標準等效采用標準ISO 535《紙和紙板——吸水性的測定(可勃法)》。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用可勃(Cobb)吸收儀測定紙或紙板的表面吸水能力的方法。
               本標準不適用于準確評價紙或紙板的書寫性能。

              2 引用標準
               GB/T 450 紙和紙板試樣的采取
               GB/T 461.1 紙和紙板毛細吸液高度的測定法(克列姆法)
               GB/T 10739 紙漿、紙和紙板 試樣處理和試驗的標準大氣

              3 術語
               紙和紙板表面吸水量(Cobb)值:單位面積的紙和紙板在一定壓力、溫度下,在規定時間內表面所吸收的水量,以g/m2計。

              4 儀器和試劑
              4.1 可勃吸收性試驗儀
               試驗所用儀器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金屬圓筒內截面積為100±0.2cm2(相應內徑為112.8±0.2mm),圓筒高為50mm,圓筒環面與試樣接觸部分應光滑。
               b.為了防止水的滲漏,儀器圓筒的蓋應加上一層有彈性,但不吸水的膠墊或墊圈。
              4.2 試驗應使用蒸餾水或脫離子水。試驗過程中水的溫度應要保持與周圍大氣相同的溫度20±1°C或23±1C°。
              4.3 吸水裝置
              4.3.1 吸水紙定量應為200-250g/m2,其吸收速度按GB/T 461.1測定,應為75mm/10min。當吸水紙單層定量小于200-250g/m2時,可用多層疊加以滿足上述要求。
              4.3.2 光滑金屬平輥:輥寬度200±0.5mm,質量應為10±0.5kg。
              4.4 天平:感量0.001g,量程應適應于稱量試樣。
              4.5 秒表:可讀準至1s。
              4.6 玻璃量筒。

              5 試樣的采取、處理及制備
              5.1 試樣的采取和處理,分別按GB/T 450及GB/T 10739進行。
              5.2 將處理后的試樣切成直徑為125mm的圓形試片10張(正反面各5張),以保證每張100cm2的試驗面積。

              6 試驗步驟
              6.1 試驗應在GB/T 10739規定的標準大氣下進行。
              6.2 試樣安放
               在安放試樣前,要保證同試樣接觸的圓筒環面與膠墊是干燥的。用玻璃量筒準確量取100mL蒸餾水倒入圓筒中,然后將已稱好重量的圓形試片安放于圓筒的環形面上,被測面朝著有水的方向,并將試樣壓蓋蓋在試樣上,使之于圓筒固定在一起。將圓筒翻轉180°,同時開動秒表計時。每測定5次,根據紙的吸水量大小再補加一定量的水。
              6.3 吸水時間
               吸水時間是指從水于試樣接觸開始到吸水結束時的時間。這個時間,可根據紙或紙板不同的吸水能力來選擇,并與下表相符合。必要時可延長或縮短時間,但要在試驗報告中注明。在吸水結束前10-15s時,將圓筒翻正。
              6.4 從圓筒上取下試樣,放在一張吸水紙上,注意試樣吸水面向下,在到達吸水時間前2s時,再在試樣上面放兩張吸水紙,在平整堅硬的臺子上用光滑壓輥在4s內往返一次,使試樣表面呈無水光澤,把試樣迅速取出稱量,準確至0.001g,注意每張試樣只能測試一次,不得重復使用。吸水紙只要能保證其吸收性即可重復使用多次。
              6.5 試樣舍棄
               對于用吸水紙吸水后表面仍有過量水或試樣本身已被水透過,則應舍棄該試樣。若舍棄超過20%時,應縮短試驗時間,直至得出滿意結果,但試驗時間*短應為10s。
              7 試驗結果計算
               試驗結果依據下式計算,以g/m2表示,精確到一位小數。
               C = (G - G ) 100
              式中:C——可勃吸水值;
                G——吸水后稱出之試樣質量,g;
                G ——吸水前試樣質量,g。

              8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試驗依據的本標準號;
               試驗所用吸水時間、水溫度;
               試驗所得結果的平均值、標準偏差或變異系數;
               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操作;
               舍棄試樣數及舍棄理由。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輕工業部造紙工業科學研究所歸口并負責起草。
              本標準首次公布于1964年,次修訂于1979年。

               

              原創作者:東莞市海達儀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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